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戒毒康复措施,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戒毒康复效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