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