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