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