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对外挂物和构筑物进行统一设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时擅自变动建筑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