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公布举报、投诉方式;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予以劝导、制止;对不服从劝导、制止的,劝其离开;对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