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有效公共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明显标识,放置盛放烟灰、烟蒂等的器具;(三)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四)远(隔)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