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标识,放置盛放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三)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

(四)远(隔)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