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辽河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损毁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以及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

(五)放牧、狩猎、开垦、烧荒;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

(七)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八)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

(九)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