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在辽河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损毁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以及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
(五)放牧、狩猎、开垦、烧荒;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
(七)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八)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
(九)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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