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