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将建筑的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暖通、电气节能和其他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予以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当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