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和任务;
(二)依照红十字会章程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建立志愿工作者队伍;
(三)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五)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以及社区和农村,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建立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八)建立红十字救护站,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的现场救护;
(九)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寻人转信和国际间的交流互助等活动;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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