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红十字标志。

医疗机构以红十字会命名或者冠以红十字名称的,必须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