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园林、环保及市政设施产权所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