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市政设施维修工程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