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