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已建成的居民区,没有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配套设施的,可以在不影响居民区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有的闲置设施逐步建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