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而减少收入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