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旅游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游览景点、提高或增加费用、降低食宿等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旅游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