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