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供水等企业依法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