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