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执法不严、管理不善,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