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工商、食药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消费环境,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