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养老机构,民政、卫生计生、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