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