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