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