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