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以商业广告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