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