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后果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影响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