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后果的,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影响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