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电力公司反映。经查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