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十一条已修改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