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凡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接受被调查对象提供的利益;未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得擅自与被调查对象联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