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必须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出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