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质询案以口头方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以书面方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答复意见上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发给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受质询机关应当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本次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求质询人的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