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以及熟悉有关情况的人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当场回答询问或者作补充说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会议结束以后答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