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同一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不一致时,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或者联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询问和质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