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设立专线电话以及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可以在本系统内先行组织自查,并在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