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