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家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