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条已修改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