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