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相关资料和有关事实情况;不得隐匿账证,虚报、漏报数据,阻碍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