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二)非法印制、伪造、涂改、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