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二)非法印制、伪造、涂改、买卖非税收入票据;(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四)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