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或者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