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结合查办案件,分析和研究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七)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公开职权范围和办案程序,严格办案纪律,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等自律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秉公执法,确保司法公正;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