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二)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三)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四)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五)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六)偷盗、损坏树木花草;(七)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八)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九)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