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