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