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并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所属的治超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